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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日起执行的新规范

发布日期:2022-05-22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批准发布9条关于国家标准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 8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1

⼯程勘察通⽤规范

GB 550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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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现批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7-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规定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工作目标、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符合性判定;2. 规定了工程勘察总体技术要求和功能要求;3. 规定了勘察纲要、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边坡工程、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和地下水勘察的功能和工作要求;4. 规定了勘探与取样的功能和工作要求;5. 规定了原位测试的功能和工作要求;6. 规定了分析评价和工程勘察报告的功能和工作要求。


2

混凝⼟结构通⽤规范

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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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总则,基本规定,材料,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及拆除。

本规范规定了混凝土结构应满足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基本要求。在材料方面,规定了混凝土原材料的关键性能、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混凝土性能,普通钢筋及预应力筋力学性能,普通钢筋连接接头及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性能等;在设计方面,规定了结构混凝土及配筋材料力学性能取值,结构体系、结构分析、结构及结构构件极限状态设计,以及构件最小截面尺寸、钢筋锚固和连接、构件配筋构造的基本要求和关键措施等;在施工及验收方面,规定了材料进场检验、模板及支架、普通钢筋及其连接接头、预应力筋及其锚固、混凝土浇筑和养护、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关键技术要求;在维护方面,规定了混凝土结构使用维护、检测与鉴定、监测和预警、缺陷处置、结构拆除等关键技术措施。

本规范中,规定混凝土结构基本性能的条款主要在第2章。


3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规范

GB 550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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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1-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以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耐久为目标,规定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的一般程序及基本原则;2. 规定了既有建筑现场调查、检测与监测的基本要求;3. 规定了既有建筑在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作用下的安全性鉴定与加固的底线要求;4. 规定了既有建筑在地震作用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的底线要求;5. 规定了加固材料为满足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耐久所应达到的性能指标要求;6. 规定了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木结构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鉴定与加固的基本要求。


4

建筑给⽔排⽔与节⽔通⽤规范

GB 55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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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0-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包括本规范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建设原则、合规性判定以及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等规定;2. 基本规定,包括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各系统设计共性的技术内容及重复性的规定;3. 给水系统设计,包括一般规定、给水管网、储水和增压设施、节水措施等规定;4. 排水系统设计,包括一般规定、卫生器具与水封、生活排水管道生活排水设备与构筑物、雨水系统等规定;5. 热水系统设计,包括一般规定、水量、水质、水温、设备与管道等规定;6. 游泳池及娱乐休闲设施水系统设计,包括水质、系统设置、池水处理、安全防护等规定;7. 非传统水源利用设计,包括一般规定、建筑中水利用、雨水回用等规定;8. 施工及验收,包括一般规定、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等规定;9. 运行维护,包括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投入使用后,需进行维护管理的一般规定、水质检测、管道及附配件、设备运行维护、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筑物等运行维护的规定。


5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规范

GB 550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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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2-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明确编写目的、适用范围;2. 规定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的目标、实施流程要求;3. 规定既有建筑检查的类型、内容;4. 规定建筑、结构、设施设备修缮要求;5. 规定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改造要求。


6

建筑环境通⽤规范

GB 550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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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6-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规定了建筑声环境性能要求,隔声、吸声、消声与隔振设计及检测与验收要求;2. 规定了建筑光环境性能要求,采光、室内与室外照明设计及检测与验收要求;3. 规定了建筑热工性能要求,保温、防热与防潮设计及检测与验收要求;4. 规定了七类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场地土壤氡浓度限量及材料污染物限量性能要求及检测与验收要求;5. 规定了用于建筑环境设计的基础参数要求,包括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光气候区划、建筑气候区划及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7

建筑节能与可再⽣能源利⽤通⽤规范

GB 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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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规定了节能总目标,给出了新建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平均能耗指标及平均建筑碳排放强度;2. 规定了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的建筑和围护结构、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给水排水及燃气的相关节能要求及措施;3. 规定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围护结构及设备系统的节能诊断及改造设计要求;4. 规定了太阳能、地源及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要求;5. 规定了围护结构、建筑设备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的施工、调试及验收相关要求;6. 规定了运行维护和节能管理的相关要求。

为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降低建筑碳排放,营造良好的建筑室内环境,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规范》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作出了要求。

《规范》明确,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 30%和 20%。不同气候区平均节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除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 为65%;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规范》提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规范》还提出,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为推动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落地,加强建筑节能监管,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降低建筑碳排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高度重视《规范》宣贯工作,严格按照《规范》文本适用范围、时限规定、具体要点等要求,搞好学习宣传贯彻,严格执行该《规范》。


8

建筑与市政⼯程⽆障碍通⽤规范

GB 550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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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9-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分总则、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5部分,共108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要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消除他们在社会生活上的障碍;保证安全性和便利性,兼顾经济、绿色和美观;保证系统性及无障碍设施之间有效衔接;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运行维护等环节保障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安全、功能和性能;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建设要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根据需要,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对建筑与市政工程中通用的无障碍设施的重要功能和性能的规定,覆盖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的全过程。在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原则的基础上,分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三大类提出规定。

无障碍通行设施包括10种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设施,分别为: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无障碍出入口、门、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楼梯和台阶、扶手、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落客区、缘石坡道、盲道。

无障碍服务设施包括了5种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分别为:公共卫生间(厕所)和无障碍厕所、公共浴室和更衣室、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轮椅席位、低位服务设施。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包括了6部分内容,分别是:无障碍标识系统、安全警示标识、听觉障碍者信息辅助、视觉障碍者信息辅助、通信设备部件、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同时本规范对建筑与市政工程中的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也提出了综合性的规定,明确提出了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的重点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的原则。

本规范全部为规定无障碍设施功能、性能的条款。


9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GB 550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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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测量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工程测量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本规范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合规性评估要求等;2. 测量基准、精度、过程、成果及作业安全等基本规定;3. 控制测量的技术指标、方法、措施等;4. 现状测量的一般规定及分别针对地面、地下空间、水域实施现状测量的技术规定;5. 工程放样的一般规定和规划条件测设及核验、施工放样及检测的技术规定;6. 变形监测的一般规定及针对施工期间、使用期间实施变形监测的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