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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29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前言检验批定义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相关规范GB 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点击查看规范检验批抽样样本及数量要求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3.0.9的要求。合格标准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 α 和漏判概率 β 可按下列规定采取: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 α 和 β 均不宜超过 5%;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 α 不宜超过 5%, β 不宜超过10%。说明:关于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 α ,是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漏判概率 β 为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风险,通过抽样检验的方法使检验批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向控制范围是:α = 1%~5%;β = 5%~10%。对于主控项目,其 α 、 β 均不宜超过5%;对于一般项目,α 不宜超过 5%, β 不宜超过10%。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尽量别错判和漏判(别判断错了),但主控和一般的项目的合格率还是原来的那个按100%和80%来取!1、地基1.1 检验批的划分地基子分部可以按照基础类型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如果工程量很大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要求分段施工的,可以按照施工段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相关规范GB 50202-2018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点击查看规范GB 51004-201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点击查看规范JGJ79-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点击查看规范GB 50007-201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点击查看规范1.2 检验批容量检验批容量可以按地基面积,复合地基可以按桩数。合格标准: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检验标准,一般项目的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80%。(GB50202-2018 3.0.6)1.3 最小抽样数量上述表格中所说的其他项目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可参考规范《GB 50202-2018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点击查看规范4 地基工程,具体有:4.2 素土、灰土地基4.3 砂和砂石地基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4.5 粉煤灰地基4.6 强夯地基4.7 注浆地基4.8 预压地基4.9 砂石桩复合地基4.10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4.1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2、桩基2.1 检验批的划分桩可按桩类型和混凝土强度等级划分为一个检验批。2.2 检验批容量桩基工程以按桩数。2.3 最小抽样数量3、地下防水3.1 检验批的划分(1)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2)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3)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3.2 检验批容量和最小抽样数量4、混凝土结构4.1 检验批的划分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进场批次、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4.2 检验批容量和最小抽样数量最小抽样数量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确定。 点击查看规范5、砌体结构5.1 检验批的划分(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2)不超过250m³砌体;(3)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5.2 检验批容量砌筑的立方量5.3 最小抽样数量砌体结构分项工程中检验批抽检时,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应少于5确定。6、钢结构6.1 检验批的划分6.2 最小抽样数量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20确定。 点击查看规范7、钢管混凝土结构及型钢混凝土结构7.1 检验批的划分可参照混凝土和钢结构的划分原则7.2 最小抽样数量钢管混凝土结构依据《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2010确定; 点击查看规范 型钢混凝土结构可依据《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GB 50901-2013确定。 点击查看规范8 、铝合金结构8.1 检验批的划分8.2 最小抽样数量按《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6-2010确定。 点击查看规范9、铝合金结构9.1 检验批的划分9.2 最小抽样数量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12确定。 点击查看规范10、建筑地面10.1 检验批的划分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10.2 最小抽样数量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10.3 检验批容量按自然间(或标准间),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11、抹灰11.1 检验批划分(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2)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 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11.2 最小抽样数量(1)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2)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11.3 检验批容量室内抹灰按自然间(或标准间),室外抹灰按房间。12、外墙防水12.1 检验批划分应按照外墙面面积500㎡~1000㎡为一个检验,不足500㎡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12.2 最小抽样数量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且不得少于3处;节点构造应全部进行检查。12.3 检验批容量按外墙面面积。13、门窗13.1 检验批的划分(1)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2)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13.2 最小抽样数量(1)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 樘,不足3 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 樘,不足6 樘时应全数检查。(2)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 樘,不足10 樘时应全数检查。13.3 检验批容量按樘数计算。14、吊顶14.1 检验批划分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吊顶面积30㎡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14.2 最小抽样数量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14.3 检验批容量按房间数。15、轻质隔墙15.1 检验批划分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30㎡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15.2 最小抽样数量(1)板材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2)骨架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3)活动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 并不得少于6 间,不足6 间时应全数检查。(4)玻璃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 并不得少于6 间,不足6 间时应全数检查。15.3 检验批容量按房间数。16、饰面板(砖)16.1 检验批划分(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砖)工程每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2)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砖)工程每500~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16.2 最小抽样数量(1)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2)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16.3 最小抽样数量室内按房间数计,室外按面积计。17、幕墙17.1 检验批划分(1)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2)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3)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17.2 最小抽样数量(1)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2)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17.3 检验批容量按面积计。18、涂饰18.1 检验批划分(1)室外涂饰工程每一栋楼的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500㎡~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2)室内涂饰工程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涂饰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18.2 最小抽样数量(1)室外涂饰工程每100㎡应至少检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2)室内涂饰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18.3 检验批容量室外按面积计,室内按房间数计。19、裱糊与软包19.1 检验批划分同一品种的裱糊或软包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19.2 最小抽样数量(1)裱糊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2)软包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 并不得少于6 间,不足6 间时应全数检查。19.3 检验批容量按房间数计。20、细部20.1 检验批划分(1)同类制品每50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2)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20.2 最小抽样数量(1)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 间(处),不足3 间(处)时应全数检查。(2)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 间(处),不足3 间(处)时应全数检查。(3)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 间(处),不足3 间(处)时应全数检查。(4)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护栏和扶手应全部检查。(5)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室外每个检验批应全部检查;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 间(处),不足3 间(处)时应全数检查。20.3 检验批容量按房间数或处计,楼梯按部计。21、屋面21.1 检验批的划分各分项工程宜按屋面面积每500m2~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应按一个检验批。21.2 最小抽样数量(1)基层与保护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应按屋面面积每100㎡抽查一处,每处应为10㎡,且不得少于3处。(2)保温与隔热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应按屋面面积每100㎡抽查一处,每处应为10㎡,且不得少于3处。(3)防水与密封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防水层应按屋面面积每100㎡抽查一处,每处应为10㎡,且不得少于3处;接缝密封防水应按每50m抽查一处,每处应为5m,且不得少于3处。(4)瓦面与板面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应按屋面面积每100㎡抽查一处,每处应为10㎡,且不得少于3处。(5)细部构造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应全数进行检验。21.3 检验批容量按面积计。22、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22.1 检验批的划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分项工程应划分成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23、通风与空调23.1 检验批的划分子分部中的各个分项,可根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一次验收或数次验收。23.2 最小抽样数量依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确定。 点击查看规范24、建筑电气24.1 检验批的划分(1)变配电室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主变配电室应作为1个检验批;对于有数个分变配电室,且不属于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汇入所有变配电室有关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中;当各分变配电室属于各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时,所属分项工程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作为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且应经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汇总后纳入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中。(2)供电干线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供电区段和电气竖井的编号划分。(3)对于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其界区的划分应与建筑土建工程一致。(4)自备电源和不间断电源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5)对于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人工接地装置和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体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且大型基础可按区块划分成若个检验批;对于防雷引下线安装工程, 6 层以下的建筑应作为1个检验批,高层建筑中依均压环设置间隔的层数应作为1个检验批;接闪器安装同一屋面,应作为1个检验批;建筑物的总等电位联结应作为1个检验批,每个局部等电位联结应作为1个检验批,电子系统设备机房应作为1个检验批。(6)对于室外电气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庭院大小、投运时间先后、功能区块等进行划分。24.2 最小抽样数量依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确定。 点击查看规范25、墙体节能25.1 检验批的划分(1)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面积划分为—个检验批,不足500㎡也为—个检验批。(2)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商定。25.2 最小抽样数量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19确定。 点击查看规范26、幕墙节能26.1 检验批的划分(1)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幕墙,按照幕墙面积每1000㎡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也为一个检验批。(2)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商定。26.2 最小抽样数量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19确定。 点击查看规范27、门窗节能工程27.1 检验批的划分(1)同一厂家的同材质、类型和型号的门窗每2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2)同一厂家的同材质、类型和型号的特种门窗每5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3)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27.2 最小抽样数量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19确定。 点击查看规范28、屋面节能工程28.1 检验批的划分(1)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屋面,扣除天窗、采光顶后的屋面面积每1000㎡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2)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商定。28.2 最小抽样数量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9确定。 点击查看规范29、地面节能工程29.1 检验批的划分(1)检验批可按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2)当面积超过200㎡时,每200㎡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也为一个检验批。(3)不同构造做法的地面节能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29.2 最小抽样数量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19确定。 点击查看规范30、采暖节能工程30.1 检验批的划分采暖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30.2 最小抽样数量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19确定。 点击查看规范31、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31.1 检验批的划分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31.2 最小抽样数量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19确定。 点击查看规范32、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32.1 检验批的划分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分别按冷源和热源系统及室外管网进行。32.2 最小抽样数量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19确定。 点击查看规范33、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33.1 检验批的划分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GB50411-2019 规定执行 点击查看规范。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33.2 最小抽样数量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19确定。 点击查看规范
发布日期:2022-07-07
2022年4月12日,住建部官网公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和《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等7条国家标准,全部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1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点击查看规范更鼓励企业创新:首先,通读新规全文,14页,77大条,涉及到具体量化数据的也就是15大条,而废止规范强制条文中,仅仅上述三部常用规范中,涉及到量化数据的就有15条之多。废止了的量化数据已经不再适用,而新国标中又缺少对应的量化数据,结合新国标中下面两条,是可以理解给了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2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目录共淘汰22项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其中,竹(木)脚手架和现场简易制作钢筋保护层垫块工艺被禁止使用,门式钢管支撑架被限制使用。并提出:1、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2、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而《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开始实施的时间正是在全面停止的节点后,因此小编建议大家下载学习!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点击查看规范本规范的主要内容的解读:(1)特级负荷为首次提出的概念,明确由3个电源供电,由满足一级负荷的2个电源+1个应急电源组成;对于高度大于150米及以上的建筑的应急电源设置只能是自备柴油发电机组。(2)3.2.2条针对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3.2.3条针对不是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3)柴油发电机组作为自备电源时,既可以作为备用电源,也可以作为应急电源,要求在供电系统的架构上严格分开,设置独立的供电母线段,并且供电回路也是各自独立;(4)为了保证人身安全,隔离电器应可靠地将回路与电源隔离,而半导体开关电器不具有这样的功能;隔离器、熔断器以及连接片不具有接通断开负荷电流的功能,所以不能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如果装设错误,将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5)与《民标》7.6.3 条最大的不同在于要求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而《民标》要求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6)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剩余电流保护作为附加防护的只能是30mA剩余电流保护器;此条需要提供明确的实施范围,如户外路灯采用30mA会存在问题。(7)此条2.5米及以下的灯具采用220V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这样会造成大量照明回路设置30mA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例如公共建筑的走道照明,地下室照明等场所。住宅卫生间的灯具、暖风机吸顶安装在2.5米以下,但是在2.25米以上,已不属于1区,此时是否需要采用安全特地电压供电?(8)《民标》13.4.6“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本强规废止《民标》13.4.6后,并未提出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对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切断主电源后由蓄电池强制点亮是一种合理做法。(9)专用引下线是指被用来与屋面接闪带可靠连接建筑物的结构钢筋,专设引下线是与建筑物本身无直接关系,是专门敷设的引下线,所以仅在三类防雷建筑物中有体现;此次将专用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也做了明确规定。建筑物250米以下均压环间距为20米,建筑物250米以上部分每层设置均压环,二类防雷的建筑物从45米开始(250米的建筑物从30米开始)、三类防雷的建筑物从60米开始将较大的金属物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连接,有侧击可能的做防侧击防雷的接闪带。3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点击查看规范本规范的主要内容的解读:(1)2.0.2 是对宿舍、旅馆划分等级,等级与建设规模有关。宿舍分为四个等级,旅馆分三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各个专业的要求也是不一样,这是基础性的规定。(2)2.0.11 规定了门厅、大堂、楼梯间、主要走道和通道的照明、安全防范系统的负荷等级,具体是一级、二级、还是特级负荷需参见相关标准。(3)2.0.12 对居室、客房的配电箱安装部位提出要求,自己的配电箱需装在自己的房间内。(4)2.0.13 对宿舍和旅馆的电源插座类型提出要求,需要设置安全型电源插座。但条文没有说明宿舍和旅馆的具体场所、房间,也没有说明建筑等级。(5)3.1.5 特大型宿舍的客体、生活给水泵、排水泵给出负荷等级规定,其他规模的宿舍参见其他标准。(6)3.3.1 宿舍的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差大于9m时,应设置电梯。(7)4.3.3 3层及3层以上的旅馆应设乘客电梯。4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点击查看规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为保障城市给水安全,规范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节约资源,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规范,编号为GB 55026-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5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点击查看规范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改善水环境,保障排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利用,制定本规范,编号为GB 55027-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6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2022点击查看规范为明确特殊设施项目基本功能、性能、关键技术措施要求,规范特殊设施项目建设,制定本规范,编号为GB 55028-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7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 55029-2022点击查看规范为规范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提高安全防范水平,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规范,编号为GB 55029-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的主要内容的解读:(1)2.0.2 明确安防系统的各子系统,和现有系统无大差别,除条文列举以外,还有周界、人脸识别、鹰眼等不同行业的应用的相关安防子系统。(2)3.1.1~3.1.2用户的安防需求是每个项目安防系统的设计最重要的输入因素,需要格外注意的是,一般用户参照国标和当地技防办要求即可满足,但有些商业保密、军工、公安等相关系统的用户,除此之外,还应考虑相关行业的特殊需求(各系统内部保密检查及用户自身管理的特殊要求),保护对象重点防范区域及防范级别应充分明确,设计采用的安全防范措施层级清晰正确。(3)3.1.3 实体防护一般指外部围墙,建筑墙体等相关措施。第3条,对摄像机的分辨率提出了相应要求,并且根据工程情况,设置辅助照明。(4)3.1.4~3.1.5 第1条主要对实体防护提出的相关要求,满足的需求的前提下,出入口少,更便于管理。第2~4条对设备和软件提出相关要求,如防拆卸、防技术开启、入侵监测、人脸识别、车牌识别的等。(5)3.1.8~3.1.9 目前监控中心普遍做法是与消防监控中心合用,因此条文列举要求基本可以满足,需要注意的事,部分有涉密需求的用户,监控中心面积不应按一般民用建筑估算和预留,建议前期按80~100m2设置为宜,选址除本款列举要求以外,还应考虑屏蔽、至围墙距离等相关因素。一般情况下,涉密场所或重点场所的监控中心不宜设在门卫处。(6)3.2.4 目前部分民用场合采用与信息网络共用信息通道和传输网络,高风险保护对象应采用专网。(7)3.5.1 电子防护系统报警信号被切断或其他故障时,控制器报警,系统还应具备胁迫报警功能等。响应时间不超过2S,备用电源不少于8h。(8)3.5.2 视频图像信息存储的时间不应少于30d,部分用户要求60d或更长。(9)3.5.3 第2条,要求紧急状态下,疏散出入口控制要联动或手动打开。第3条,出入口控制系统备用电源满足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48h。第4条,一卡通系统下,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单独管理。(10)3.5.4 第3条,要求紧急状态下,出入口控制要联动或手动打开。8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 30600-2022点击查看规范根据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于4月15日消息,《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 30600-2022)(以下简称《通则》)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201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 30600-2014)(以下简称原《通则》)发布后的首次修订,也是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农田建设管理职能整合归并至农业农村部后,农业农村部牵头修订的第一个农田建设领域重要国家标准。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负责人就《通则》进行了解读。修订原《通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期统一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现农田建设项目科学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新修订的《通则》以全面提升农田质量为目标,充分考虑区域特点,统筹农田工程建设和质量建设,坚持科学布局、分类施策,目标导向、良田粮用,生态理念、注重质量等编制原则,系统完善了原《通则》相关内容与技术规范,将更好地指导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对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行为,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通则》在修订思路上突出绿色发展理念,统筹设施建设与地力提升,突出科学适用性,提升标准可操作性。在修订设施建设指标的同时,着重补充完善了地力提升相关指标,按建设内容详细划分具体工程类别,每一类别详细制定建设标准,既确保地方开展各类工程建设都能有所参照,也为各地开展耕地质量提升建设提供有效技术参考。《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建设区域”“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管理要求”等,适用于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活动。《通则》的主要特点是,突出因地制宜,分区域设置建设标准。充分考虑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有效衔接,区分不同建设目标、重点、能力和条件,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区、黄淮海区、长江中下游区、东南区、西南区、西北区和青藏区等七个区域,因地制宜制定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农田地力标准指标。《通则》还规定了各省高标准农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指标,强化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粮食产能导向。《通则》发布实施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将以多种方式开展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培训,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创造有利条件。
发布日期:2022-06-19
根据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于4月15日消息,《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 30600-2022)(以下简称《通则》)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201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 30600-2014)(以下简称原《通则》)发布后的首次修订,也是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农田建设管理职能整合归并至农业农村部后,农业农村部牵头修订的第一个农田建设领域重要国家标准。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负责人就《通则》进行了解读。新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 30600-2022点击 查看规范修订原《通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期统一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现农田建设项目科学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新修订的《通则》以全面提升农田质量为目标,充分考虑区域特点,统筹农田工程建设和质量建设,坚持科学布局、分类施策,目标导向、良田粮用,生态理念、注重质量等编制原则,系统完善了原《通则》相关内容与技术规范,将更好地指导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对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行为,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通则》在修订思路上突出绿色发展理念,统筹设施建设与地力提升,突出科学适用性,提升标准可操作性。在修订设施建设指标的同时,着重补充完善了地力提升相关指标,按建设内容详细划分具体工程类别,每一类别详细制定建设标准,既确保地方开展各类工程建设都能有所参照,也为各地开展耕地质量提升建设提供有效技术参考。《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建设区域”“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管理要求”等,适用于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活动。《通则》的主要特点是,突出因地制宜,分区域设置建设标准。充分考虑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有效衔接,区分不同建设目标、重点、能力和条件,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区、黄淮海区、长江中下游区、东南区、西南区、西北区和青藏区等七个区域,因地制宜制定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农田地力标准指标。《通则》还规定了各省高标准农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指标,强化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粮食产能导向。《通则》发布实施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将以多种方式开展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培训,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创造有利条件。新版通则的解读: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负责人就《通则》进行了解读。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通则》的背景?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切实有效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必须有科学适宜的标准作支撑。2014年,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努力下,制定并发布了《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30600-2014,以下简称原《通则》),对指导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部署,随着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迫切要求根据新的形势需要,加快修订原《通则》。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要求统一建设标准,加快修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2021年,《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国务院批复实施的《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修订原《通则》的要求,加快构建科学统一、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实现“到2030年,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12亿亩,改造提升2.8亿亩,稳定保障1.2万亿斤以上粮食产能”的目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农业农村部密切配合,启动了对原《通则》的修订工作。问:《通则》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是什么?答:《通则》全文共8章105条,分别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建设区域等内容。《通则》设6个附录,3个规范性附录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体系、各区域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要求、高标准农田地力提升工程体系等技术性指标,3个资料性附录明确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划分区域,列出了高标准农田地力参考值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参考值。《通则》的突出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突出因地制宜,明确了不同建设区域的建设标准。与《规划》充分衔接,将全国划分为七个区域,分区域制定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农田地力标准参考值,充分强调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因地制宜。二是突出目标导向,明确了分省粮食产能指标。充分凸显高标准农田建设目的,分省明确高标准农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指标,力争到2030年建成12亿亩高标准农田,加上改造提升已建的高标准农田,能够稳定保障1.2万亿斤以上粮食产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三是统筹设施建设与地力提升,细化完善了地力提升相关内容。在修订设施建设指标的同时,着重补充完善了地力提升相关指标,为各地开展耕地质量提升建设提供有效技术参考。四是突出科学适用,提升了标准可操作性。将建设内容明确分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两大板块,每一板块详细划分具体工程类别,每一类别详细制定建设标准,确保地方开展各类工程建设都能有所参照。问:《通则》与《规划》是如何衔接的?答:2021年8月,经国务院批复,《规划》正式发布实施。《规划》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总体目标、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建设分区和建设任务、建设监管和后续管护、效益分析、实施保障等,是指导各地科学有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依据。《通则》以《规划》为引领,充分考虑两者的有效衔接关系。一是深入贯彻《规划》提出的七项工作原则。《规划》提出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的七项工作原则: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科学布局、突出重点,建改并举、注重质量,绿色生态、土壤健康,分类施策、综合配套,建管并重、良性运行,依法严管、良田粮用。作为与《规划》协调配套的技术性标准,《通则》明确了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数量质量并重、绿色生态、多元参与和建管并重六项原则,两个文件高度契合。如《通则》分区域分省给出了高标准农田建成后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应达到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参考值,与依法严管、良田粮用原则宗旨完全吻合。二是适应《规划》提出的建设目标。《规划》明确,到2025年累计建成10.75亿亩并改造提升1.05亿亩、2030年累计建成12亿亩并改造提升2.8亿亩高标准农田;到2035年,全国高标准农田保有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可以看出,今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将新建与改造提升并重。为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实用性,《通则》适用范围从原来的“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活动”更改为“适用于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活动”,提升了标准的适应性。三是将《规划》提出的建设内容具体化。《规划》提出了“田、土、水、路、林、电、技、管”八个方面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通则》将建设和管理分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和“管理要求”三大板块,对八方面建设内容进行了具体化规定。四是区域划分及重点与《规划》保持一致。《规划》依据区域气候特点、地形地貌、水土条件、耕作制度等因素,按照自然资源禀赋与经济条件相对一致、生产障碍因素与破解途径相对一致、粮食作物生产与农业区划相对一致、地理位置相连与省级行政区划相对完整的要求,将全国分成七个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并分区规定了建设重点。《通则》分区与《规划》保持一致,更便于地方执行与操作。问:《通则》是如何体现农业绿色发展理念的?答: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强调要建立绿色农业标准体系。面对农田建设发展新格局,《通则》特别注意践行农业绿色发展理念。一是明确了“绿色生态”的基本原则。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遵循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农田生产和生态和谐发展,实现农业生产与生态保护相协调。二是建设内容中体现了绿色发展要求。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田块平整时不宜打乱表土层与心土层、应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三是建设过程中鼓励应用绿色工艺。《通则》提出,鼓励应用绿色材料和工艺,建设生态型田埂、护坡、渠系、道路、防护林、缓冲隔离带等,减少对农田环境的不利影响。四是建设过程强调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推广良种良法。机械化耕种收综合作业水平、优良品种覆盖率、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应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保护性耕作和科学用水用肥用药技术及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智能控制、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问:《通则》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关部门将如何做好贯彻执行工作?答:农业农村部将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通则》宣贯和培训,以修订后的《通则》为指引,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标准宣贯。加强《通则》宣传培训力度,编制专门解读教材。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编制更加细化、更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标准,形成上下协调、科学实用的农田建设标准架构。二是加强标准应用。指导地方按照《通则》规范建设高标准农田,确保到2022年累计建成10亿亩,到2025年累计建成10.75亿亩、改造提升1.05亿亩,到2030年累计建成12亿亩、改造提升2.8亿亩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三是完善标准体系。以《通则》国家标准为基础,加快修订《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国家标准,结合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保护现实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配套制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健全完善标准体系。
发布日期:2022-06-16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正式发布公告,批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4-2022,自2022年10月1日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我国标准化改革重要成果之一。新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点击 查看规范以下为公告正文:现批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4-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条。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第4.6.6、4.7.6条。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第12.0.2、22.0.4条。四、《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第3.2.3、5.1.1(3、6)、6.1.1(1)条(款)。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2010第3.0.9、3.0.13、4.5.4(6)、5.1.2、5.1.6、5.2.3、5.5.1条(款)。六、《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第4.1.1、8.2.5(10)、9.2.1(3)、9.3.1(2)条(款)。七、《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第3.0.6、4.1.12、4.1.15、4.3.3(1、2)、5.1.2(1、2、3)、7.2.1条(款)。八、《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7-2014第4.1.6、4.5.2(3)、5.1.4、5.3.2(3)条(款)。九、《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3.2.1、3.2.8、3.3.4、4.3.5、4.7.3、4.10.1、7.2.4、7.4.6、7.5.2、7.6.3、8.1.6、9.4.5、11.2.3、11.2.4、11.8.8、12.4.10、12.4.14、12.5.8、13.4.6、13.7.6、14.4.3、14.9.4条。十、《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 232-2011第3.1.7、4.1.7、4.1.9、4.1.10、4.10.1条。十一、《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第6.1.7、7.2.1、9.1.4条。十二、《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第3.5.4、4.5.5、5.3.6、5.3.7、9.7.4条。
发布日期:2022-05-22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批准发布9条关于国家标准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 8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1⼯程勘察通⽤规范GB 55017-2021点击查看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现批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7-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规定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工作目标、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符合性判定;2. 规定了工程勘察总体技术要求和功能要求;3. 规定了勘察纲要、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边坡工程、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和地下水勘察的功能和工作要求;4. 规定了勘探与取样的功能和工作要求;5. 规定了原位测试的功能和工作要求;6. 规定了分析评价和工程勘察报告的功能和工作要求。2混凝⼟结构通⽤规范GB 55008-2021点击查看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总则,基本规定,材料,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及拆除。本规范规定了混凝土结构应满足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基本要求。在材料方面,规定了混凝土原材料的关键性能、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混凝土性能,普通钢筋及预应力筋力学性能,普通钢筋连接接头及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性能等;在设计方面,规定了结构混凝土及配筋材料力学性能取值,结构体系、结构分析、结构及结构构件极限状态设计,以及构件最小截面尺寸、钢筋锚固和连接、构件配筋构造的基本要求和关键措施等;在施工及验收方面,规定了材料进场检验、模板及支架、普通钢筋及其连接接头、预应力筋及其锚固、混凝土浇筑和养护、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关键技术要求;在维护方面,规定了混凝土结构使用维护、检测与鉴定、监测和预警、缺陷处置、结构拆除等关键技术措施。本规范中,规定混凝土结构基本性能的条款主要在第2章。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规范GB 55021-2021点击查看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1-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以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耐久为目标,规定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的一般程序及基本原则;2. 规定了既有建筑现场调查、检测与监测的基本要求;3. 规定了既有建筑在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作用下的安全性鉴定与加固的底线要求;4. 规定了既有建筑在地震作用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的底线要求;5. 规定了加固材料为满足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耐久所应达到的性能指标要求;6. 规定了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木结构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鉴定与加固的基本要求。4建筑给⽔排⽔与节⽔通⽤规范GB 55020-2021点击查看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0-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包括本规范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建设原则、合规性判定以及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等规定;2. 基本规定,包括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各系统设计共性的技术内容及重复性的规定;3. 给水系统设计,包括一般规定、给水管网、储水和增压设施、节水措施等规定;4. 排水系统设计,包括一般规定、卫生器具与水封、生活排水管道生活排水设备与构筑物、雨水系统等规定;5. 热水系统设计,包括一般规定、水量、水质、水温、设备与管道等规定;6. 游泳池及娱乐休闲设施水系统设计,包括水质、系统设置、池水处理、安全防护等规定;7. 非传统水源利用设计,包括一般规定、建筑中水利用、雨水回用等规定;8. 施工及验收,包括一般规定、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等规定;9. 运行维护,包括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投入使用后,需进行维护管理的一般规定、水质检测、管道及附配件、设备运行维护、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筑物等运行维护的规定。5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规范GB 55022-2021点击查看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2-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明确编写目的、适用范围;2. 规定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的目标、实施流程要求;3. 规定既有建筑检查的类型、内容;4. 规定建筑、结构、设施设备修缮要求;5. 规定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改造要求。6建筑环境通⽤规范GB 55016-2021点击查看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6-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规定了建筑声环境性能要求,隔声、吸声、消声与隔振设计及检测与验收要求;2. 规定了建筑光环境性能要求,采光、室内与室外照明设计及检测与验收要求;3. 规定了建筑热工性能要求,保温、防热与防潮设计及检测与验收要求;4. 规定了七类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场地土壤氡浓度限量及材料污染物限量性能要求及检测与验收要求;5. 规定了用于建筑环境设计的基础参数要求,包括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光气候区划、建筑气候区划及建筑热工设计区划。7建筑节能与可再⽣能源利⽤通⽤规范GB 55015-2021点击查看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规定了节能总目标,给出了新建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平均能耗指标及平均建筑碳排放强度;2. 规定了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的建筑和围护结构、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给水排水及燃气的相关节能要求及措施;3. 规定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围护结构及设备系统的节能诊断及改造设计要求;4. 规定了太阳能、地源及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要求;5. 规定了围护结构、建筑设备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的施工、调试及验收相关要求;6. 规定了运行维护和节能管理的相关要求。为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降低建筑碳排放,营造良好的建筑室内环境,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规范》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作出了要求。《规范》明确,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 30%和 20%。不同气候区平均节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除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 为65%;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规范》提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规范》还提出,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为推动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落地,加强建筑节能监管,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降低建筑碳排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高度重视《规范》宣贯工作,严格按照《规范》文本适用范围、时限规定、具体要点等要求,搞好学习宣传贯彻,严格执行该《规范》。8建筑与市政⼯程⽆障碍通⽤规范GB 55019-2021点击查看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9-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分总则、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5部分,共108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要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消除他们在社会生活上的障碍;保证安全性和便利性,兼顾经济、绿色和美观;保证系统性及无障碍设施之间有效衔接;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运行维护等环节保障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安全、功能和性能;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建设要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根据需要,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对建筑与市政工程中通用的无障碍设施的重要功能和性能的规定,覆盖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的全过程。在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原则的基础上,分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三大类提出规定。无障碍通行设施包括10种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设施,分别为: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无障碍出入口、门、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楼梯和台阶、扶手、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落客区、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服务设施包括了5种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分别为:公共卫生间(厕所)和无障碍厕所、公共浴室和更衣室、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轮椅席位、低位服务设施。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包括了6部分内容,分别是:无障碍标识系统、安全警示标识、听觉障碍者信息辅助、视觉障碍者信息辅助、通信设备部件、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同时本规范对建筑与市政工程中的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也提出了综合性的规定,明确提出了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的重点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的原则。本规范全部为规定无障碍设施功能、性能的条款。9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 55018-2021点击查看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测量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工程测量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本规范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合规性评估要求等;2. 测量基准、精度、过程、成果及作业安全等基本规定;3. 控制测量的技术指标、方法、措施等;4. 现状测量的一般规定及分别针对地面、地下空间、水域实施现状测量的技术规定;5. 工程放样的一般规定和规划条件测设及核验、施工放样及检测的技术规定;6. 变形监测的一般规定及针对施工期间、使用期间实施变形监测的技术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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